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与处置流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为具体规定:
一、事故信息报告
1. 报告时限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报告。
-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不得迟报或漏报。
2. 报告内容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
-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 报告方式
- 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 紧急情况下可先以口头方式报告,随后补交书面材料。
二、事故处置措施
1. 现场保护
-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防止人为破坏。
-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好标记,并记录保存。
2. 医疗救援
- 迅速组织专业医疗队伍对伤员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 同时协调资源调配,保障后续治疗所需药品和设备供应。
3. 信息发布
- 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
三、监督检查
-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基本要求,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执行。希望通过大家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